2016-03-30 李雪波 律事堂 【案例】 赵先生于2008年2月以按揭贷款方式购得一套房产,该房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赵先生与王女士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赵先生在婚后继续还房贷。赵先生与王女士没有关于该房产的书面约定。因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于2014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裁判:房产归赵先生所有,但因为婚后继续还贷且赵先生无证据证明还贷款系其个人财产,故对婚后还贷款项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依法分割。经核算,赵先生应该补偿给王女士66万余元,根据法律对妇女和无过错方适当照顾的精神,法院最终判定由赵先生向王女士补偿70万元。 【常用法律规则】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无法协商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金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购房款×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根据以上规则,判断一套房产是否婚前房产,要看两个因素:其一,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其二,支付房款的时间。另外,即便是一方婚前所购房产,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他也不一定享有房产的全部利益。如果婚后继续偿还购房按揭贷款的,通常情形下,其配偶对房产还是享有部分利益的。 在有证据证明还贷资金系登记业主法律意义上的个人财产、有相反的书面约定等特殊情况下,前述规则就需变通适用甚至不适用。 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一定是平分的,对夫妻双方而言,都有一定的争取空间。基本规则是:先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协商或协议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外,如果一方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离婚有因果关系,无过错方也可争取适当多分财产。不少朋友都有这样的疑问,“因为对方有过错,所以我要求对方净身出户,法院能支持吗?”司法实践是这样的,若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如果是法院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过错程度、过错对离婚后果的原因力大小、过错造成的其他后果、共同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适当少分的程度,而一般不会强判一方净身出户。 3、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在婚后的工资收入、经营性收入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离婚时,一方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属于以下情形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很多朋友曾问“房子是我婚前付首期的,婚后也是我用自己的工资收入还房贷的,她一分钱也没有付,我不同意因为这套房子给她钱,行不行?”如上面所言,如果没有相反约定,一方婚后的工资收入也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用工资收入还房贷,就是夫妻共同还房贷,一方要求独享利益而不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这种情况需要换个角度考虑如何争取利益。 4、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有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就应该优先按约定办理。 温馨提示: ?本文可转发,转发请注明作者及联系方式:“李雪波 微信号 13267039593” 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律事堂 若有疑问,可致电李律师132670395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