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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6月29日入职深圳罗湖区的一家外企办事处,当时相互约定,我工作满6个月试用期后,如果合格便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就即时终止试用期。但一年过去了,至今(2017年7 月9 日)公司根本未有提及此事。而且从入职那天起,公司就没有为我购买过任何保险(只有买一份意外险,是我自己出钱,公司帮我购买的),好像我也没缴过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点不确定)。
我想请问李律师:
a.按照我的情况,公司这样做是否已违法?我是否可以向公司申请合理合法的赔偿来保障我的权益?
b.如果我就此问题向公司赔偿,而公司此时便提出和我签订劳务合同,那我要注意哪些方面?并能够获得哪些合理合法的赔偿?
c.如果公司此时提出解雇我,我能够获得哪些合理合法的赔偿?
d.如果我在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前提下想要离开这家公司,需要提前多少天提出离职申请才合法?按我的情况,自己提出申请离职,是否会影响到我的合理合法的赔偿?如果按照劳动法,公司需要给我做出哪些合法的赔偿?
烦请李律师在百忙中能抽空解答我的疑惑!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