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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以下租赁合同的翻译,非常感谢一、租赁标的
甲方同意将位于深圳市 区 路 花园/大厦 栋/阁/座 层 单位物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地产证号为 的房地产(以下简称“该物业”)及其设备(见房地产交接清单)在现有状态下(以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并书面确认为准)租给乙方作为 使用。
二、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该物业, 承租方应如期交还; 如需续租, 承租方应于租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2.2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内乙方无须支付租金但须支付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等免租期内因该物业所产生之相关费用。
2.3交房日期为 年 月 日,甲方结清该物业所有费用后交予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三、租金
3.1租金每月为人民币/港币 元(小写: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3.2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港币 元(小写: )。
3.3租金每 年递增一次,自 年 月 日开始 。
3.4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该物业所用土地使用费、 费;乙方负责支付该物业所产生的管理费、空调费、电话费、煤气费、清洁费、水电费、 费等费用。
四、租赁押金
4.1签定本合约之同时,乙方即时向甲方支付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押金,即人民币/港币
元(小写: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4.2合同期满,乙方如不再续租,甲方应将租赁押金原数退还乙方 ( 不计利息, 但如乙方存在未结费用,甲方有权在该保证金内扣除 )。
五、双方责任
5.1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5.2甲方要求提前退租或甲方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 使乙方无法实现承租目的的 , 甲方须双倍退还租赁押金给乙方且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其它损害赔偿,乙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
5.3租赁期间,乙方如拖欠租金达 天,或欠交管理费、水电费等金额达人民币/港币 元整(小写: )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租赁押金并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乙方仍须结清租赁期间的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5.4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收回该物业,并限乙方在 天之内无条件立即迁出该物业。 如乙方不交回该物业的锁匙, 甲方有权会同管理处人员作证进入自己的物业内, 将乙方存放在房内的物品清点提存,并有权对欠租和相关费用进一步追偿。
5.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该物业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该物业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5.6租赁期间乙方是否享有转租权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 项:
①乙方可将该物业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②乙方不得将该物业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③乙方不得将该物业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5.7乙方在使用该物业过程中, 如非因乙方过错, 该物业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 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 ,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 ;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 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 ( 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 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 ,导致损失扩大的,该( 扩大 )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8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 ,导致租赁房地产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9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物业结构和用途,确有需要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六、佣金
6.1自本合生效之日起 ,甲乙双方就该物业之租赁关系确立 , 基于经纪方在促成租赁中所提供之服务 ,于签署本合同同时,甲方应支付经纪方人民币/港币 元(小写: )作为佣金;乙方应支付经纪方人民币/港币 元(小写: )作为佣金。
6.2甲乙双方约定: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不租赁该物业的 ,则违约方除向经纪方支付前款约定之佣金外, 还须代替守约方直接支付前款约定的守约方应付经纪方之佣金。 若甲乙双方无法证明对方违约,则仍需按6.1条约定支付佣金。
6.3租赁双方一方违约不租时, 经纪方有权选择根据6.1条约定向租赁双方各收取佣金, 或选择根据6.2条约定向违约方收取租赁双方应付佣金,唯经纪方选择前者时,守约方向经纪方支付佣金后,有权向违约方追偿。
6.4租赁双方私下或通过其它经纪方成交该物业,均不影响经纪方上述收取佣金权利的实现。
七、合同终止
7.1如租赁期间届满本合同正常终止后,乙方应于 日内迁离及交回该物业,并保证该物业及附属设施的完好( 属正常损耗的除外 ), 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交移交手续, 甲方在乙方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地产后 日内退还租赁押金予乙方。
八、其他
8.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即可提交深圳市人民法院解决。
8.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经纪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